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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装灯被罚200元 前天晚上8点20分左右,交警九大队民警驾车由北向南巡逻至长江大桥南工字堡附近时,发现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黑色“帕萨特”轿车前大灯异常明亮耀眼,照得对面车子不得不减速靠边行驶。执勤交警发现后,上前将该车拦了下来。 经查,该车车主戴某,40多岁,六合区人,于2002年7月购得该车。因其经常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,觉得车辆原配的普通大灯不够亮,听朋友说,有一种氙气大灯,装上之后既时髦漂亮,灯光又特别强。于是,他便花费3000元,私自将“帕萨特”轿车原来的普通大灯改装成氙气大灯。 核实清楚后,交管部门当即暂扣该车,并对驾驶员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。 一旦查到一律严惩 交管部门介绍说,氙气大灯由于光照强度是普通汽车大灯的好几倍,晚间行车时,超强的亮度照射会造成对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、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出现眼前一片漆黑的现象,从而产生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,容易导致交通事故或其他危险的发生。 为此,交管部门按照《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》(GB4599-94)国家标准及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新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其中《新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15条规定:“机动车不得安装、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、高音喇叭、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、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。”对擅自安装、改装氙气灯的违法行为,一经查实,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(部第69号令)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扣留车辆,制止、消除其违法状态,并依照《新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68条的规定,处200元罚款,对违规安装、改装的装置、设备,强制拆除并予以收缴,待车辆前照灯恢复原状后发还车辆。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通讯员 张蓉 私自在汽车上加装氙气灯,爽了自己,却害了别人。1月9日,快报刊登《滥用氙气灯 让对面司机“失明”》一文,反映了不少车主私装氙气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现象。前天,库车警方处罚了一名违规改装氙气大灯的司机,罚款200元。据了解,近期接到上级部门指示,库车警方继武汉之后,正式对氙气灯说“不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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