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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婴儿怎样办理出生登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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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户口登记条例》规定,婴儿出生一个月内,由户主、家属、抚养人或邻居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,可以自愿选择随父亲或母亲落户,在此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,应先在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,愿意随父亲入户的,可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公安机关按有关政策分期分批予以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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